如《大數據時代》作者邁爾·舍恩伯格所說:“大數據正在改變我們的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為新發(fā)明和新服務的源泉,而更多的改變正在蓄勢待發(fā)。”隨著互聯(lián)網時代的到來,以及數據存儲能力的提升和分布式計算技術的發(fā)展,人們發(fā)現了海量數據的潛在價值,不斷在大數據領域做出探索,試圖從中挖掘金礦。而在媒體與投資的熱烈追逐下,挖掘大數據價值的浪潮也不可避免的泥沙俱下,“炒概念”的現象成為常態(tài),以至于人們現在談到“大數據”一詞,已經帶有一絲負面的含義。
電信運營商作為用戶接觸互聯(lián)網乃至于移動互聯(lián)網的管道,在接觸、存儲、分析、應用數據方面,有著先天的優(yōu)勢與無法替代的地位。為避免被“管道化”,運營商自然也不會錯過這個社會,紛紛在大數據應用上做出積極探索與嘗試,甚至將其視為自身商業(yè)模式轉型的重要資產與核心能力。
存量與流量兩大運營方向
當前,電信運營商在大數據對內對外的一些主要應用場景上均有了一些新的探索。從存量運營經營的角度看,全面、及時的用戶畫像成為新的方向。存量用戶所沉淀的豐富數據,也使得大數據在存量運營上有了用武之地。以寬帶維系為例,依托于DPI(深度包檢測)數據解析,運營商基于寬帶用戶的搜索瀏覽行為和偏好構建數據挖掘模型,可對用戶進行更為全面的畫像。借此,運營商有能力更迅速、更真實的還原用戶對于帶寬速率、增值服務、移動加裝以及離網的需求,以便及時進行用戶維系與挽留,延長用戶的生命周期,提升價值。
隨著4G時代來臨,移動流量收入已成為新的業(yè)務增長點,各大運營商已將以往語音經營的精力和資源更多地投放到流量經營上。而大數據在流量經營上的發(fā)力點,主要在于找到流量提升的關鍵要素。此外,由于海量數據資產與自身有限產品間的不平衡,運營商紛紛著眼于自有數據在外行業(yè)的交易與變現,而合作的方向更是多點開花。某地運營商就提出以金融業(yè)信用查詢、房地產行業(yè)精確營銷、RTB(即時競價)精準廣告及政企客戶行業(yè)咨詢報告等四大方向作為2016年大數據變現的重點。
繞不開的難題
從定義上講,大數據的首要特性就在于“大而全”。但受限于當前三家運營商瓜分用戶的市場格局,哪家都無法獲取全量用戶的通信行為。這就對運營商推動數據外部合作產生了不小的阻力。比如面對銀行業(yè)所需的客戶征信需求,運營商只能提供使用自家業(yè)務的用戶信用情況,無法完全滿足合作方需求。
由于媒體和資本對大數據的熱烈追捧,當前大數據這一概念承載了超過其自身實在的商業(yè)價值。無須諱言,運營商在大數據實踐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主義。一些所謂的大數據專題,往往只追求概念和創(chuàng)新,忽視對投入產出的分析,以至于花費了大量人力和資源投入的大數據項目收效甚微。
此外,提到大數據,用戶隱私與信息權益是個繞不開的話題。被稱為“大數據時代預言家”的邁爾·舍恩伯格所著的《刪除》便探討了這一困境,并對6種常見的解決應對方案進行一一分析,比如數據節(jié)制、加強隱私權保護的法律等,而又基于與大數據理念相悖等種種原因給予了反駁與否定。其在書中提出的引入信息時間期限及“遺忘”機制,當前也未具備足夠的理念與技術基礎。應該說,在大數據時代的信息隱私保護仍未有令人滿意的方案。
運營商大數據應用的未來
辦法總比困難多,無論是運營商也好,金融業(yè)或互聯(lián)網的巨頭也好,在信息社會中,哪一方玩家也無法掌握全局的信息。與其“抱殘守缺”,不如積極融入到大數據行業(yè)的生態(tài)鏈當中。人們對大數據的認知,已逐步從概念的階段轉入工具的階段,從飄在云端的概念落到一個個實際的應用和實踐當中。在這種背景下,運營商應該轉變思維,重新從戰(zhàn)略與業(yè)務目標出發(fā),對比考察大數據對不同業(yè)務的實際應用效果,有選擇性地用好大數據這一工具,踏踏實實地做好每一個應用場景,從真正意義上使大數據為業(yè)務發(fā)展服務。
傳統(tǒng)、個案式、業(yè)務驅動的電信營銷模式,可能已經無法滿足互聯(lián)網時代的用戶需求。只有數據驅動、用戶導向、自動觸發(fā)的營銷服務體系,才能發(fā)揮“大數據挖掘用戶需求”的作用;建立自動化、一體化的營銷服務體系,通過提前預案,進行用戶分群,并對不同用戶群體匹配相應的產品、渠道、時機,符合預設條件便自動觸發(fā)營銷行為。如此,方能及時把握用戶需求,促成訂購行為。
據筆者觀察,對比許多互聯(lián)網企業(yè)“明目張膽”的采集、使用用戶數據,用戶往往對于運營商的相同行為更加敏感和反感。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恐怕是互聯(lián)網企業(yè)提供的往往是一種所謂“免費”的服務,而用戶使用運營商服務,則是實實在在地付出了套餐費用,更難接受運營商使用自己的數據。這種理論是否合理暫不討論,但這種想法卻是確實存在的。既然如此,運營商可否轉變觀念,與用戶訂立自愿性質的信息使用協(xié)議?協(xié)議以一定的價格優(yōu)惠換取對用戶信息使用的許可,不同級別的使用許可能夠換取不同程度的價格優(yōu)惠。再通過這部分數據的變現補足在傳統(tǒng)業(yè)務上的收入下降,逐步實現業(yè)務模式的轉型?傊,與其在數據開發(fā)與用戶隱私的矛盾之中裹足不前,不如主動放棄一部分利益,換取大數據時代的先機。